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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Regulations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汇总
发布时间: 2022/12/05  发布者: 原创  浏览量: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首次正式发布了国家级印刷行业排放标准。

印刷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及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是PM2.5 和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印刷生产过程所使用的油墨、胶粘剂、涂料、润版液、光油、稀释剂、清洗剂等均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需要纳入VOCs管控,因而国家及各省市高度重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污染监管。

本文将现有各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进行汇总整理。

现有印刷行业排放标准

         自2010年开始,广东、上海、北京、山东、陕西、重庆、四川、湖南、福建、湖北、河南、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如下表所示:

有组织VOCs排放限值
      各地印刷行业企业有组织VOCs排放限值汇总对比如下:

各地印刷行业有组织VOCs排放限值汇总对比表

 

单位:mg/m3

 

       对比分析上表可见,已发布的印刷业行业排放标准中都规定了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放限值,广东、天津、山东、吉林、四川都规定了 VOCs 的排放限值,上海、北京、重庆、陕西、福建、河北、辽宁则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湖南既规定了 VOCs 的排放限值又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江西既规定了TVOCs的排放限值又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VOCs的定义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TVOC的定义为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种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现阶段,各地在监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多以非甲烷总烃来进行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生态环境部、北京(征求意见稿)和江苏(征求意见稿)、重庆、上海的排放标准里还规定了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北京和江苏省对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最为严格为10mg/m3,重庆对颗粒物的排放限值相比较为宽松为50mg/m3
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
      各地印刷行业企业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汇总对比如下:

各地印刷行业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汇总对比表

 

单位:mg/m3

       由上表可见,各地印刷业行业排放标准对苯的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的要求均为 0.1 mg/m3。生态环境部《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限值要求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7822-2019)的排放限值要求,为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限值要求为 10.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要求为 30.0mg/m3,而江苏、天津、河南对限值要求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