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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9  发布者: 原创  浏览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3月29日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
      开展VOCs排放调查工作,重点推进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8个重点行业VOCs排查工作,加强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确定VOCs控制重点行业。各市应基于自身产业结构特征,结合筛查的重点排放行业,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充分考虑重点排放行业的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究制定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二)重点污染物。
      根据国家组织开展的O3和PM2.5源解析情况,确定VOCs重点控制因子。对于O3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PM2.5控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整治调控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市、县(区)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僵尸企业”清理,深入排查整治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行业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专项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所列清单企业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进行整治。对于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提高石化、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禁止建设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参与。
3.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各市及宁东基地可根据VOCs治理情况及空气质量改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在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相关企业要组织制定生产调控计划,统筹工业生产和污染减排,科学安排生产工期。O3超标的银川市,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超标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冬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根据自治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分行业、分区域、分年度开展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一批VOCs重点治理项目。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
      
石化企业应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石化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动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
      
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分公司、甲醇分公司、烯烃一分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等重点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逐步推广煤化工、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
      
全面推进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55%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9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45%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喷涂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按照国家发布的名录,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55%。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55%。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