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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1/01/04  发布者: 原创  浏览量:
      文章导读: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促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监管,我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单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于2021年1月5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于光金
      联系电话:0531—66226945、66226932(传真)
      联系邮箱:sdaepzcb@shandong.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编制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2日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

      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中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修改为下表内容: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中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修改为下表内容:
注1:使用标准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
二、该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修改单编制说明
 
       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制定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八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形成了涵盖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

      早先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等三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采用HJ 644、HJ 734和HJ 759方法进行监测和统计。由于HJ 644、HJ 734和HJ 759规定的是挥发性有机物具体组分的监测分析方法,三项标准测定的VOCs种类不同且种类数量有限,无法有效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标准执行存在不足。

      后期我省发布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9)等五项标准,VOCs监测分析方法采用HJ 38和HJ 604进行监测和统计,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效果良好,能够满足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控制要求。且近期国家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及涉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均以HJ 38和HJ 604作为监测分析方法,并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挥发性有机物。因此以HJ 38和HJ 604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是可行的。

      2020年5月,我省发布实施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37/T 3922—2020),为采取便携式方法监测有关因子提供了技术依据。因DB37/T 3922可广泛应用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常规监测、应急预警监测等领域,且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测定方式由实验室分析测定改为现场直接测定,最大程度保留了样品的原有特点,使分析结果更真实反映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二是精简了样品采集、运输等环节,缩短了监测时间;三是避免了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等环节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损失、吸附或变质;四是操作简便、耗材少、维护量小,可现场直接读取监测数据,数据时效性、平行性较高,因此在环境管理中受到广泛应用和欢迎。DB37/T 3922与实验室监测方法相比具有可行性,将DB37/T 3922—2020用于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分析,并将此监测方法纳入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作为HJ 38、HJ 604的有效补充,便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也便于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使监督执法、日常监管和企业自我管理更加便捷高效。

      因此,为加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适用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并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VOCs监测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将DB37/T 3922列入我省八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中。同时,将HJ 38和HJ 604列入早先发布的3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作为VOCs的监测分析方法。
 
 
内容详见链接:
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012/t20201223_3495836.html